关于《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16:02   字体:【 】   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市司法局《关于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淮司通〔2023〕18号)的通知要求,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本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