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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3-0010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发〔2023〕122号 | 公开日期 | 2023-11-10 | ||
文 号 | 淮农发〔2023〕122号 | 公开日期 | 2023-11-1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水局)、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和市司法局《关于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淮司通〔2023〕18号)精神,我局制定的《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款 | 处罚规定 | 裁量标准 | |
1 |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 |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对古淮河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对古淮河生态环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 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两次及以上。 |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停靠船舶、排筏的 |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对古淮河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对古淮河生态环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 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两次及以上。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的方法进行 捕捞的 |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渔具,吊 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三千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渔具,吊 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