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 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6-00003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 文 号 | 淮财农〔2025〕59号淮农发〔2025〕71号 | 公开日期 | 2025-11-18 | ||
| 文 号 | 淮财农〔2025〕59号淮农发〔2025〕71号 | 公开日期 | 2025-11-18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剩余部分的通知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清江浦区、淮安区、洪泽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相关市级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32号 苏农计〔2025〕15号)文件及市政府九届第41次市长办公会要求,现将2025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剩余部分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资金通过2025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入“2130124农村合作经济”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级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次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及时制定本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各区、市级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全链条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三、各区、市级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年度完结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市级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市农业农村局归口处室。省级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验,各区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四、各区要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本地惠农政策清单和项目申报指南,细化各项政策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内容,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
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剩余部分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剩余部分资金区域绩效指标表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