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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88/2022-00133 发布机构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淮农发〔2022〕89号淮财农〔2022〕54号 公开日期 2022-08-15
文  号 淮农发〔2022〕89号淮财农〔2022〕54号 公开日期 2022-08-15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下达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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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说明
关于下达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淮农发〔2022〕61号)要求,经县区申报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现将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并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市下达的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详见附件),抓紧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对照项目总投资制定实施方案,发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作用,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时切实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淮安市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淮财农〔2020〕30号、淮农发〔2020〕69号)的规定,规范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执行质量。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指标的下达,加强资金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与项目名称相对应的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费用。市级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特色农机化示范点农机技术装备配备,不得用于对项目实施地农民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补助,不得对农民发放现金培训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停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项目总结归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宣传,扩大项目实施影响。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总结验收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局农机装备处,对未按期完成、没有开展项目建设的须逐一说明原因。特色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研发、试验示范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附件:1、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实施计划表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淮农发〔2022〕89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市级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项目资金及实施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