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农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6-06-25 07:37   字体:【 】   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震慑,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关注安全、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近期渔业、农机等领域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1:周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1月15日12时58分,当事人周某某在涟水县保滩街道盐河河段驾驶铁皮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电瓶2只、逆变器1台和电拖网一条、渔获物杂鱼9千克。另查明,当事人捕捞使用船舶为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9千克、电鱼工具1套(电瓶2只、逆变器1台和电拖网一条)、铁皮船1艘和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2:张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2月13日12时55分,当事人张某在盐河机场路大桥下驾驶不锈钢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电瓶一只、电源逆变器一台和电舀竿一根),渔获物杂鱼3.44千克。另查明,当事人捕捞使用船舶为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3.44千克、电鱼工具1套、不锈钢船1条,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3:李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2月2日,当事人李某某被淮阴区高家堰派出所查获,后移交给淮阴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当事人捕捞使用的电鱼工具电瓶、逆变器一套。但因当事人无渔获物,并有自首情节符合《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鱼工具1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4:朱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6年1月11日13时50分,淮安市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大塞河苏嘴镇大胡闸东300米驾驶钢质机动船1艘,涉嫌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方法正在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捕捞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设备一套,没有渔获物。另查明,当事人捕捞使用船舶为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5:龚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11月21日,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龚某某存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处以罚款220元。

典型案例6:吕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11月12日,盱眙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吕某某存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处以罚款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