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农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二)
发布时间:2025-09-28 09:54   字体:【 】   来源:综合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震慑,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关注安全、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近期渔业、农机等领域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1:郝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28日1时许,当事人与其妻子王某某在苏北灌溉总渠越闸东侧水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时,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和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收缴地笼网5条、河虾7.55千克、杂鱼4千克。2024年5月28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2025年6月16日,该分局将郝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本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地笼网5条(已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和平派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渔获物河虾7.55千克、杂鱼4千克(已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和平派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典型案例2:仇某某、臧某某、周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4月9日9时许,当事人仇某某、臧某某和周某在苏北灌溉总渠(和平镇北侧水域)使用电鱼设备捕捞,4月9日10时许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扣押麻鱼器1台、鲶鱼0.15千克、鲫鱼0.05千克。2024年4月9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13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将该案移交至我机关处理。2025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麻鱼器1台(已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长西派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2、处仇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三、处臧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四、处周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3:叶某某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叶某某操作车牌号为苏082XXXX的轮式拖拉机在清江浦区和平镇田间进行开沟作业,正在开展农机行政执法检查的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没有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