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震慑,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关注安全、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近期渔业、农机等领域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1:刘某某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及消防设备案
当事人刘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8时30分,驾驶苏淮渔61xxx钢质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被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典型案例2:芦某某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1日7时42分,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金湖县黎城湖水域发现当事人芦某某和其家属划着4米长铁质非机动船一艘,在该禁渔区水域进行刺网捕捞作业。现场发现刺网5条、船舱渔获物1.04千克、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1.04千克(已放流到黎城湖大佛寺码头水域);2.没收4米长铁质非机动船一艘;3.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典型案例3:徐某某冒用他船船舶证书案
2024年7月19日9时30分,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航执法时,发现当事人徐某某驾驶钢质机动渔船在淮安市淮安区里运河航行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出示的渔业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与其驾驶的钢质渔船完全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典型案例4:孙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1月12日2时,当事人孙某某在二河(武墩大桥段)驾驶1艘3.8米长电动钢质船捕捞进行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捕捞使用的电鱼工具电瓶、逆变器和电舀竿一套,渔获物杂鱼37千克。另查明,当事人捕捞使用船舶为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37千克、电鱼工具1套、电动钢质船1艘,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5:朱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4月1日17时11分,金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例行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朱某明、陈某学二人正在淮河入江水道金湖县西偏泓闸口南侧水域, 从船只上往岸边起运渔获物。经检查发现:1.当事人驾驶雅马哈60马力长7米钢质船一艘;2.船上有旋网4条;3.渔获物199.22千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渔获物199.22千克;2.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典型案例6:金某某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案
2025年2月11日,金湖县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金某某存在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金某某处以罚款260元,并没收失效的行驶证。
典型案例7:伍某某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案
2025年4月11日,金湖县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伍某某存在使用失效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伍某某处以罚款260元,并没收失效的行驶证。
典型案例8:马某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案
2025年4月16日,淮安市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马某某存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给与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9:高某某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案
2025年4月21日,淮安区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高某某存在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给与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10:顾某某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案
2025年5月20日,涟水县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顾某某存在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顾某某给与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