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农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7-03 11:37   字体:【 】   来源:综合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震慑,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关注安全、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近期渔业、农机等领域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1:张某某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4年3月14日凌晨5时至5时17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小型钢质机动船,在白马湖淮安市淮安区南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获物杂鱼21.55公斤,捕捞所使用网具丝网1条被当事人扔到湖中(执法人员现场未找到)。经调查,当事人供述以上渔获物为扔到湖中丝网(1条)捕捞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没收渔获物杂鱼21.55公斤(现场放流入湖)、罚款4000元、没收小型钢质机动船1艘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张某某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4年5月11日02时10分,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市里运河保安公司附近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划撑小型塑料船(长2.3米、宽0.8米)、使用丝网(14条,每条长60米)捕捞作业。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船上有渔获物1.785kg。里运河从3月1日至5月31日是禁渔期。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2023〕11号)、《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等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没收渔获物合计1.785kg(现场放流入河)、罚款2000元、没收丝网14条(每条60米)、没收小型塑料船1艘(长2.3米、宽0.8米)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朱某某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4年5月11日02时10分,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市里运河保安公司附近水域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驾驶小型塑料船(长2.3米、宽0.8米)、使用丝网(7条,每条长60米)实施捕捞作业,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其驾驶船舶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名号、船舶证书、船籍港、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获物有6条鲫鱼、2条鳊鱼、3条鲤鱼,合计4.04kg。里运河从3月1日至5月31日是禁渔期。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2023〕11号)、《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等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没收渔获物鲫鱼6条、鳊鱼2条、鲤鱼3条(合计4.04kg,现场放流入河)、罚款2000元、没收丝网7条(每条60米)、没收小型塑料船1艘(长2.3米、宽0.8米)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柏某某驾驶使用失效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案

2024年3月7日,金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金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金湖县人民路与344国道交叉口北侧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柏某某存在“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和驾驶、使用失效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柏某某处以罚款400元并没收失效的号牌。

 

典型案例5:马某某驾驶使用失效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案

2024年4月11日,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区铁运路66号南侧附近地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存在“驾驶、使用失效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处以罚款220元并没收失效的号牌、行驶证。

 

典型案例6:陈某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案

2024年4月26日,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金湖县黎城街道九里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存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50元。

 

典型案例7:刘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4年5月15日,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区永怀东路55-15号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存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处罚款230元。

 

典型案例8:高某某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案

2024年5月15日,洪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市洪泽区宁连公路131号执法检查时,发现高某某存在“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给与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