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太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4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10月,太湖水域全面禁捕退捕。三年多来,太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持续恢复向好,同时,受利益驱使,湖区非法捕捞现象屡禁不止,有时呈高发频发态势。《规定》的发布,将进一步强化太湖渔业综合治理,促进太湖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五)《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 第1号,2010年12月30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农业部2007年12月12日发布)。
(九)《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等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8〕47号,农业部2008年7月29日公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4号(农业部2011年12月8日发布)。
(十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2〕63号,农业部2012年6月11日公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农业部2012年12月21日发布)。
(十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3〕56号,农业部2013年6月17日公布)。
(十四)《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9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主要设定了太湖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渔具等制度,对垂钓等进行了规范。
(一)设定太湖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规定了太湖三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明确了三个保护区的具体坐标范围;禁渔时间规定为1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时段太湖渔业资源包括增殖放流品种的繁殖、生长需要,也能更好发挥以鱼净水作用。在太湖水域实行禁渔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太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管理效能,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二)规定了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外,根据太湖渔业管理实际,把部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水质的渔具渔法列入太湖水域其他禁用渔具渔法,将更好防范非法捕捞行为,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
(三)《规定》对科研、教学、资源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需要的专项捕捞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可钓区域的钓具钓法,规定了不得使用的钓具钓法。
(四)《规定》对增殖放流、渔业监测与评估、社会化放流放生、涉水工程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突出资源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保证生物安全。
《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定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各有关单位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