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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88/2024-00031 发布机构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淮农发〔2024〕92号 公开日期 2024-09-19
文  号 淮农发〔2024〕92号 公开日期 2024-09-19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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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淮安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相关市级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80号苏农计〔2024〕33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资金通过2024年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其中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列“2130124农村合作经济”支出科目;下达给市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4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的2024年中央资金下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次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及时制定本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各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三、各区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年度完结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时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市农业农村局归口处室。省级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验,各区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四、各区要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


    附件:1、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绩效分配表;

          2、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绩效分配表;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8日


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