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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4-00030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4〕2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01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4〕2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0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淮安市农业农村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31日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项目管理,严格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农业项目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促进项目管理咨询工作规范、科学、公平,根据《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维护。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开展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的立项、初期评审、中期检查、后期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农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单位推荐、审核、公示的方式产生,按照农业技术、水产、畜牧、农经财务审计、农业机械、农业科技教育培训等领域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3、有丰富的专业(学科)实践经验,在科学研究、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同行专家所公认,有较高的威望;
4、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直接从事农业项目管理或者相关技术工作3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50岁以下优先,身体健康条件能够胜任委派的工作。
6、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开展农业项目的立项、初期评审、中期检查、后期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农业项目管理活动,所需咨询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起申请。由局相关处室(单位)提出项目管理咨询专家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加盖处室(单位)公章并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提交局计财处审核办理。
(二)抽取名单。通过局计财处审核的,由局计财处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咨询专家使用需求,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领域和数量专家名单。
(三)联络确认。根据抽取专家名单,由局计财处联系相应专家确认是否能够参与相应项目管理咨询,如存在不能参与情况,重新抽取确认直至满足使用需求为止。
(四)安排使用。经联络确认的专家列入项目咨询专家名单,由局计财处签字后,安排给局相关处室(单位)使用。
(五)记录评价。实施项目管理咨询活动的局相关处室(单位)对专家咨询活动实行记录和评价,填写存档《专家咨询活动记录评价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局计财处扫描件1份。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专家,不得参与专家随机抽取并参与局项目管理咨询活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退出专家库。
(一)在列为专家库专家的期间,发生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参与局项目管理咨询活动,连续两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被抽中的专家,连续三次不能接受遨请参加相应项目管理咨询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专家库设立和管理要求的事项。
第八条 专家选取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选取结果报局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专家库统一由局计财处、人事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和专家使用评价情况,对专家库进行进库、出库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局计财处负 责解释。原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印发的《淮安市农委员会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农发计〔2017〕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