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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88/2023-00103 发布机构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淮农发〔2023〕113号 公开日期 2023-10-18
文  号 淮农发〔2023〕113号 公开日期 2023-10-18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九批)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九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九批)的通知》(苏财农〔2023〕71号、苏农计〔2023〕33号)文件及及市政府九届第17次市长办公会会议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九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资金通过2023年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2023年“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本次下达的资金纳入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请各区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各区要尽快做好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同时配合部、省、市做好资金使用情况调度工作。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秋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各区要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按《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执行,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降低病虫危害损失。

    三、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我们已将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区,各区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表: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九批)和绩效下达表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表:

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九批)和绩效下达表

序号

区别

资金

绩效目标

合计(万元)

应下达资金和任务

产出指标

效益指标

满意度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水稻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秋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万元)

支持水稻等病虫害防控(万亩)

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相关支出的比例

项目实施区统防统治覆盖率

病虫害防控效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时效

救灾资金下达到省3个月内预算执行率

采购物资或服务价格

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

病虫害防控防治措施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效果

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

有效保持重大病虫害灾情监测预警能力

指导服务对象满意度(%)

合计

323

323

19.9

100%

>43%

有限遏制暴发流行成灾

在病虫害防控期及时组织实施

50%

不超过市场价格

减少损失

重发区域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恢复

病虫害防控期内

≥85%

1

淮安区

150

150

9.2

100%

>43%

有限遏制暴发流行成灾

在病虫害防控期及时组织实施

50%

不超过市场价格

减少损失

重发区域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恢复

病虫害防控期内

≥85%

2

淮阴区

87

87

5.4

100%

>43%

有限遏制暴发流行成灾

在病虫害防控期及时组织实施

50%

不超过市场价格

减少损失

重发区域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恢复

病虫害防控期内

≥85%

3

洪泽区

73

73

4.5

100%

>43%

有限遏制暴发流行成灾

在病虫害防控期及时组织实施

50%

不超过市场价格

减少损失

重发区域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恢复

病虫害防控期内

≥85%

4

清江浦区

13

13

0.8

100%

>43%

有限遏制暴发流行成灾

在病虫害防控期及时组织实施

50%

不超过市场价格

减少损失

重发区域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恢复

病虫害防控期内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