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3-00049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发〔2023〕2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3-22 | ||
文 号 | 淮农发〔2023〕2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3-22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23年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防疫及夏季集中补免等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目标,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2023年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防疫及夏季集中补免行动方案》和《2023年淮安市灭蚊灭蝇灭鼠和清洗消毒行动方案》,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防疫及夏季集中补免行动方案
2.2023年淮安市灭蚊灭蝇灭鼠和清洗消毒行动方案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1
2023年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防疫及夏季集中补免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统筹抓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等病种的免疫工作。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重点做好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兽共患病的防控工作,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二、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对象: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
2、疫苗品种: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判定: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6、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家禽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家禽,相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1、免疫对象:猪、牛、羊、骆驼、鹿。
2、疫苗品种: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畜实施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效价;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效价。
(2)免疫效果判定: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免疫对象:羊。
2、疫苗品种: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羊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羊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羊实施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效价检测,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猪瘟
1、免疫对象:猪。
2、疫苗品种:猪瘟活疫苗或猪瘟亚单位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猪实行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五)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1、免疫对象:猪。
2、疫苗品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活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猪实行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
1、免疫对象:鸡。
2、疫苗品种:新城疫活疫苗、灭活疫苗。
3、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4、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时间安排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3月初开始,4月底结束;夏季集中补免行动7月中旬开始,8月底结束;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9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辖区集中防疫行动方案,提早谋划,做好疫苗、免疫标识、防护用品、注射器、消毒药等防疫物资准备及相关经费安排、人员培训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3月初至4月底;夏季集中补免行动:7月中旬至8月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9月初至10月底。各地督促指导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制定和完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对暂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集中免疫;夏季集中免疫行动,重点做好新补栏畜禽及超过免疫保护期畜禽的补免;确保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100%。
(三)总结阶段。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4月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10月底。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对漏免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每次防疫行动结束后一周内以县区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强化经费和物资管理。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管理方式改革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确保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强制扑杀、免疫效果监测、疫病净化等工作所需经费及时按需拨付使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标识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疫苗标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基层疫苗、标识科学管理工作机制,重点聚焦责任落实、比选和订购、物资验收、进出库登记、二次发放和规范发放使用等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确保疫苗、标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职责清晰、有章可循、追溯到人。
(四)加强技术培训和监测监管。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养殖场生物安全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培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做好畜禽免疫档案,有条件的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档案。科学实施动物疫情排查和免疫抗体监测,适时开展飞行监测,评估免疫效果,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户及时补免。强化动物防疫监管,对拒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以及不认真落实清洗消毒和检疫隔离等防疫措施从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五)做好应急管理。各地要严格疫情举报核查和报告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可疑疫情线索,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要求,坚持“早、快、严、小”原则,及时消除隐患,严防疫情扩散。同时,要积极做好应对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六)及时调度相关信息。各地要按时规范填报集中防疫行动进度统计周报表(附表)。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3月16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9月14日开始每周四17:00前以县区为单位上报进度周报,夏季集中补免行动分别于7月31日、8月31日前上报中期与末期统计表。联系人:曹利83941128、袁东升83938293。
附件2
2023年淮安市灭蚊灭蝇灭鼠和清洗消毒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进一步强化生物安全措施,保障畜产品稳定供应,根据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年度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自2023年5月份开始每两个月(5、7、9、11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实施内容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灭蚊灭蝇灭鼠专项行动参考指南》,布放修缮纱门、纱窗、灭蚊灭蝇灯、灭蝇笼和鼠夹、鼠笼、粘鼠板、毒饵盒等防蚊蝇灭鼠设施,建立符合标准的毒饵站,指定专人定期投放毒鼠灭蝇饵药,对重点区域进行灭蚊灭蝇灭鼠。参考农业农村部和省下发的洗消技术指南,对重点环节和运输车辆进行有效洗消,从源头减少病原微生物影响,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等提供有力保障。
三、技术参考
(一)消毒药选择。对各种道路,推荐使用碱性消毒药,例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对车辆及运输工具,推荐使用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消毒药,例如甲基苯酚(来苏尔)、复方戊二醛、洁尔灭(苯扎氯铵)、新洁尔灭(苯扎溴铵)以及百毒杀等双链季铵盐消毒药;对生产、加工等企业大门口和消毒池、脚踏池,推荐使用碱性消毒药(氢氧化钠等);对畜禽圈舍建筑、水泥表面、木质材料、地面,推荐使用氢氧化钠、戊二醛类、酚类、过氧化物类消毒药(例如二氧化氯);对生产加工设备器具等,推荐使用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药,例如百毒杀(双链季铵盐)、络合碘、复方过硫酸氢钾等;对各类场点的环境和空气消毒,推荐使用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消毒药;对畜禽的饮水消毒,推荐使用过硫酸氢钾类、季铵盐类、二氧化氯等;对使用过的工作服、工作帽、胶鞋胶靴,推荐使用过硫酸氢钾类消毒药;对相关企业办公和生活区域办公室、宿舍、食堂等,推荐使用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消毒药;对人员消毒推荐使用过硫酸氢钾类消毒药。手部可以使用医用酒精(75%)、碘伏等人体适宜使用的医用消毒药。严禁对人随意使用有毒、有腐蚀性、刺激性大的消毒药。各类消毒药的具体使用方法参考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消毒方法选择。对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环境的地面、墙壁、建筑表面等,先进行全面卫生清洁。彻底清除垃圾、污物、尘土、杂物、油脂等并妥善处理,可清除掉环境中大部分的病原微生物,也可以极大提高实际消毒效果。清洁后使用消毒药进行喷洒、擦拭、浸泡等;对于饲料、生产原料、物品、圈舍的表面进行消毒,可使用紫外线消毒的方法;对畜禽圈舍,根据建筑材料情况,可适当采用高温方法进行消毒。例如对耐高温的金属护栏、土质或水泥砖混结构墙壁等,可以采取火焰高温消毒。对合成材料的水管、隔板以及金属等材质的护栏等,可使用高温高压热水(70℃以上)冲洗或高温蒸汽冲刷的方法;对封闭性较好的畜禽空圈舍或其他房间等,可采取消毒药熏蒸(例如高锰酸钾甲醛熏蒸)的方法,但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对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其他可以浸泡的生产工具、物品和设备,可采用消毒药浸泡,注意按照消毒药说明书要求浸泡足够的时间;对圈舍地面、运输车辆车厢体、生产区域地面和设施设备,可在高压水枪冲洗后,选用合适的消毒药进行喷洒。喷洒药液量应根据室温高低或者材质的吸水性适量调整,适当延长保持湿润的时间,以提高实际消毒效果。
(三)洗消设备使用。对于种猪场、规模猪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条件较好的企业,推荐使用半自动、全自动车辆消毒通道,以实现全车全方位科学清洗和消毒;配套的自动化控制设备可以按照消毒规程严格设定清洗消毒的持续时间,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对入场(厂)车辆的消毒效果。中小场户可以根据本场消毒面积、经济条件等实际,采购使用大、小不同功率不同消毒方式的消毒机;例如:喷雾消毒机、火焰高温消毒机、高温高压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臭氧消毒机;消毒机的动力可根据本场实际,选择机动(燃油)或电动的;各类消毒机根据各个生产和防疫环节合理使用,既可以有效处理不适宜使用化学消毒药的场所和物品,又可降低消毒成本。目前没有建成车辆洗消中心的,应配置车辆斜坡(架),或者选用具有可延伸喷头的喷雾消毒器械,方便消毒工作人员对车辆底部和顶部进行全面洗消。
(四)灭害药物选择。灭蚊蝇药物主要有:类s-烯虫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氰虫酰胺、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O,O-二甲基-膦酸酯等;灭蝇蛆:甲基嘧啶磷、吡丙醚等。灭蚊蝇和蝇蛆药物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灭鼠药物主要有:溴鼠灵、溴敌隆、大隆等。灭鼠药物必须专人投放,加强管理,及时回收;严禁使用剧毒灭鼠药物。
(五)灭害方法。灭蚊:及时清除缸、罐、盆、桶等各种废弃或闲置的容器药物;场所内的池、塘、河等大型水体,铲除杂草,增加水流,适当放养鱼类;对不能清除的水体,定期检查,发现孑孓及时规范用安全性好的杀虫剂处理。对于成蚊,选用安全有效的灭蚊药物按说明书要求操作使用。灭蝇:整治内外环境,彻底清除蝇类孳生地,定期检查,随时处理;做好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经常清洗,杜绝和防止蝇类孳生;对清除难度较大的顽固孳生地,用水淹、塑料薄膜覆盖、药物喷洒等方法处理。可使用毒饵、滞留喷洒、灭蝇灯、粘蝇纸、人工扑打等方式灭蝇。灭鼠:投放毒饵要强调到位率,即鼠繁殖活动的场所、鼠患阳性的场所、可疑场所和可能出现鼠活动的场所,不留空点。室内灭鼠应将毒饵投放在鼠道、墙基、物体旁及角落。一般15平方米房间投毒饵两堆,每堆3-5克。室外灭鼠应将毒饵投放在垃圾房、垃圾堆、鼠洞附近、破损的下水道周边和建筑物周围,间隔5-10米,每堆毒饵5-10克。毒饵需用容器存放或放于毒饵盒内或建室外毒饵站,并应标明醒目的警示文字,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工作人员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三灭四消”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落实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做到行动组织有力有序,宣传指导到点到人,确保重点单位和个人应知尽知,确保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生产经营者对“三灭四消”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督促责任主体做好灭蚊灭蝇灭鼠和清洗消毒各项工作;各级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深入各类场点帮助制定方案,开展技术服务,确保科学实施。
(三)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工作调度。各地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汇总分析“三灭四消”数据,每日12:00时前以县区为单位将前一日数据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袁东升83938293。
淮农发〔2023〕26号-关于印发2023年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防疫及夏季集中补免等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