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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2-0008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发〔2022〕48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1 | ||
文 号 | 淮农发〔2022〕48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落实规模畜禽产业集群工作任务,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促进规模畜禽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优化养殖布局、发展种养结合、促进畜地平衡的方针,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散、乱、污”养殖主体,实行整治与利用并举,严格监督管理,全面提升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宜养则养、宜减则减”原则,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采取“关闭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方式分类推进,2022年淘汰500个畜禽养殖场(户),淘汰整治设施设备落后、养殖环境和动物防疫条件差、违法排污的养殖场(户)。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监管。各县区要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强化土地、环保、动物防疫等条件审批监管,明确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动物防疫、养殖设施用地备案条件,并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等养殖量较大的县区,要合理控制养殖总量;对金湖县、洪泽区等水网密集地区,要严格控制养殖总量;对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近郊地区、洪泽湖及白马湖等重要水体周边,原则上审慎批准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户)应建成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粪污,防止污染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淘汰一批不达标养殖场(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在禁养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在县区已划定禁养区后在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拆除或异地搬迁重建。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排放粪污且无法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养殖场(户),应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各县区要开展养殖场调查摸底,列出今年淘汰的养殖场(户)清单,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整治提升一批养殖场户。各县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的通知》(淮农发〔2022〕25号)要求,扎实开展巩固提升行动。
1、推进规模场(户)整治提升。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帐,列出当年需要整治提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快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成立畜禽养殖场整治认定工作小组,定期联合开展畜禽养殖场整治认定工作,每季度末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认定进展,年底前报送规模养殖场整治认定完成情况。落实常态化巡查指导,对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巡查指导,重点检查粪污配套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粪污是否直排,是否记录粪污利用台账。(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非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分类治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分类治理,推动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对养殖量未达到规模标准,但养殖量相对较大且未纳入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范围的非规模场,督促其参考规模场相关建设要求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对可纳入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体系的,督促其自行配建畜禽粪污暂存设施,粪污暂存设施设计总容积应与养殖数量和收集频次相适应。对不具备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养殖环境脏乱差臭、无改造意愿的、已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非规模养殖场(户),应劝导退出养殖。(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分场施策,推广畜禽粪污处理技术和模式。加强技术培训,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服务和指导水平。强化种植业、养殖业经营主体对接,建立粪污消纳长期合作机制,支持养殖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粪污管网,解决粪污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托中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建设和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扶持组建收运还田社会化组织,建设粪污处理体系,推动“有偿清运、付费还田”的受益者付费机制建立。涟水县、洪泽区、盱眙县、淮阴区加快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5月前):动员部署,开展养殖场排查摸底、淘汰养殖场登记建档等工作。
第二阶段(6月-11月):淘汰散乱污养殖场(户),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强化日常监管。
7月底前,各县区出台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完成畜牧业规划编制工作;9月底前,各县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11底前,各县区完成淘汰养殖场(户)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12月):县区自查总结;市对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一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依法明确部门职责,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二是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和工作推进力度,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将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投入力度,积极发挥中央、省、市财政相关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统筹利用生猪大县奖励资金。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省目录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现应补尽补。(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执法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1.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任务清单
2.淘汰畜禽养殖场户登记表
淮农发〔2022〕48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淮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