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2-00074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2〕33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18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2〕33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18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2022年继续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淮安市“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2”)。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农业农村局长会议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2”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市局渔业渔政处会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亮剑2022”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周伟丁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李祥峰、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处长张天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徐效安、吴洪斌和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行动任务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江苏省2022年长江禁渔系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充分发挥各级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协调监督作用,加强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完成好“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长江十年禁渔阶段性任务。工作重点为:
1.摸排违法线索。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查暗访、走访摸排,深挖细查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线索,利用通报约谈、挂牌整治等手段,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2.严打非法捕捞。按照全覆盖、无死角要求,高频次开展执法巡查,保持禁捕高压态势,严打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针对性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通过部门间协作,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非法垂钓。开展非法垂钓专项治理,坚决查处违禁垂钓行为,重点打击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和利用可视化设备、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行为。
4.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白马湖水域常态化巡航检查力度,加强属地船(含各类功能船舶)管理,严肃查处属地内河捕捞渔船违规入江等行为。
5.强化经营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野生江鲜、湖鲜禁售禁食。
6.加强能力建设。推进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装备设施,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7.持续宣传引导。坚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条幅、标牌等各种媒体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禁捕禁钓有关制度和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
承担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承担禁捕任务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巩固提升“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不断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动态清零。工作重点为:
1.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加大水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利用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整治违规网具。继续开展“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
3.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行为。开展新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新增列入《名录》物种的检查。
2.强化经营利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贵濒危物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中国鲎等物种的行为。加大海洋馆、水族馆、游乐园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力度,认真核实物种、数量、来源等关键信息,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加强普法宣传。深入企业送法上门,普法到户,让从业者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渔船拆解报废执法。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2.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3.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非法船厂”。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内陆水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落实《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实施禁渔期制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重点为:
1.落实禁渔期制度。实施淮河干流禁渔、白马湖禁渔和地方有关水域禁渔制度,加强禁渔期间执法检查,强化交界水域共管共治,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活动,维护内陆重点水域禁渔秩序稳定。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2.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捕捞、逾期捕捞、跨界捕捞和渔船从事非渔业活动等行为,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从严打击电毒炸鱼、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非法捕捞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3.加强群众举报处置。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听群众来电,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严格依法处置。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和非法捕捞较集中的区域,加大调查摸排、打击查处力度,从严进行整治。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4.加强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打击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打击电鱼活动专项行动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行。工作重点为:
1.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电鱼案件易发高发水域的巡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打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拖网、电鱼杆等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违法销售电鱼器具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电鱼违法性和危害性宣传力度,协调推动和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执法威慑力。
4.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打击电鱼活动工作机制。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工作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工作重点为:
1.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执法行动。按照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落实水产养殖“白名单”、水产养殖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针对“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小龙虾等重点品种,开展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为重点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执法行动。
2.强化日常巡查执法。坚持问题导向,联合相关部门,在重点时段、关键节点组织水产苗种繁育和水产养殖生产执法检查,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提升案件办理水平和质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举办针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普法培训,全面夯实养殖生产者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水平。持续规范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程序,依法办理每一起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案件,确保查处率达100%。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办案机关应当组织案件会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4.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全面使用“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建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加强检疫装备设施和业务能力建设,落实增殖放流等“四个必检”要求。开展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增殖放流等环节苗种检疫执法检查,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秩序。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深化提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点》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重点为: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提升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关于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意见,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监管措施。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2.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3.持续开展渔船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要求,落实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重点对渔船救生消防、船名标识、用电用火用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并开展“回头看”,确保得到有效落实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承担单位:全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行动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要紧密结合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执法行动统筹推进、取得实效。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行动联络员,按要求调度行动情况。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信、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等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要统筹各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要强化执法震慑,做好“两法衔接”,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敢于碰硬,坚决查处,依法公开,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执法过程中,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创新执法制度。要主动探索思考,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护鱼员队伍建设,强化“禁渔随手拍”等渔政执法举报平台运行保障,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防群治工作体系。要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要求,继续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查案办案,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执法信息化建设,将队伍运行、装备运维及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渔政执法人员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要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执法人员健康安全。
(六)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渔业案件查处的宣传,推动涉渔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加强“中国渔政”、各级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信息报送,积极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及时宣传发布渔政执法重大案件信息,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问题,强化执法效果。
“中国渔政亮剑2022”行动联络员表(附件1)请于4月20日前,行动数据调度汇总表(附件2、3、4)于每月2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4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1日前报送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方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杜晓燕,电话:83508902,电子邮箱:616873784@qq.com。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2”行动联络员表
2.“中国渔政亮剑2022”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2”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2”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淮农办发〔2022〕33号-关于印发《淮安市“中国渔政亮剑2022” 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淮安市“中国渔政亮剑2022” 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