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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088/2022-0007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2〕30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淮农办发〔2022〕30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组织开展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报送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根据《关于稳定扶持政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自愿加入、择优选择、分批挂牌、配合调控”的原则,遴选一批规模猪场作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控基地资质条件
(一)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且常年生产,每月在系统中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
(三)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猪场。单纯生产苗猪的种猪场,按母猪生产性能折合成出栏申报市级调控基地,原则上能繁母猪存栏在250头以上。
(四)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五)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优先考虑。
二、相关程序
1、申报。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殖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请企业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基础资料的电子版或纸质材料便于审核。
2、审核。审核程序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从2023年起,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三、其他要求
调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以及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或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将取消其市级生猪调控基地资格。
请各县区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积极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和汇总表于2022年4月28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联系人:曹利,电话:83934703,邮箱:94011914@qq.com。
附件:1. 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表
2. 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请汇总表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
淮农办发〔2022〕30号-关于组织开展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报送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