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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88/2022-00070 发布机构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淮农办发〔2022〕28号 公开日期 2022-04-21
文  号 淮农办发〔2022〕28号 公开日期 2022-04-21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开展淮安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开展淮安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9年评定的100家(淮农发〔2019〕227号)市级示范社(淮安区20家、淮阴区15家、洪泽区12家、涟水县18家、盱眙县16家、金湖县19家,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监测标准

符合《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市级示范社标准。

三、监测工作程序

1.主体上报。在监测范围内的市级示范社应填报《淮安市市级农民合作社范社运行监测表》(附件4),报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县区核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辖区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各县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并在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等媒体公示。

4.确认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确认并公布;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或者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四、有关要求

1.被监测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2.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监测报告正式行文并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2)、《**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附件3),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监测表(附件4,单独胶装成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以上监测材料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联系人:沈亮,电话:0517-80821619,电子邮箱:2744585145@qq.com,邮寄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北楼869室,邮编:223001。


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县(区)市级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监测表(格式)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0日


淮农办发〔2022〕28号-关于开展淮安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