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1日,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省无纸化检疫出证系统中排查到1张证号为3291186401的检疫证(2024年3月27日开具)未入场收证。检疫证载明的启运地为盱眙县淮安温氏畜牧有限公司094号代养户,到达目的地为盱眙润林农牧有限公司。生猪运输车辆车牌号为苏H0199M,承运人为当事人本人。执法人员于当日电话联系盱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要求其核实该张检疫证未收证的具体原因。
2024年5月21日,盱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核实情况报至市支队。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
二、处理结果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生猪及其产品品质的监管要求,无形中增加了对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失控的风险。生猪从养殖到民众餐桌,涵盖生猪养殖、调运、屠宰、入市等各个环节,最后作为主要的饮食种类进入民众口中,与民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并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1:“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从轻处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涉案生猪不能入场后,主动联系货主,由货主来协商涉案生猪入场事宜。后协商未果,不得已将涉案生猪转运至其它场所。但当事人未及时向出证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存在过失。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适用于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