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新闻
春耕农作物种子购买及经营注意事项
时间:2024-04-02  来源:局属单位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农民朋友一年的收成。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结合农资生产经营情况和农资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情况,制作发布种子购买及经营提醒信息,增加农民朋友对种子的鉴别、选购、使用知识,指导农民朋友科学合理选购种子;提醒种子生产经营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行为,充足供应优质种子,为做好今年全市春耕备耕农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种子购买注意事项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稳产增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购种子应购买完整包装种子,不要购买拆零、散装的种子,以防掺假混杂。

二、选购种子应到正规门店,不要购买走街串巷、流动商贩所售种子,不要轻易在网上购买种子,以防购买到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种子品种造成减产和种子出现问题时得不到有效赔偿。

三、选购种子应当仔细查看标签标注,看清是否标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净含量;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内容,若上述内容标注不清或残缺不齐的,不要购买。不要购买未经审定(登记)的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或虽有审定(登记)编号但适宜推广区域不包含当地的品种。

四、选购种子应当索取并保存好购种发票或凭证,同时注意保存好包装袋、说明书和种子标签。农民朋友如发现所购种子有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时,要持售种者出具的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等依据,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田间鉴定和测产,在认定事实基础上依法向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    

种子经营注意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范生产经营种子。

一、       不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       不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不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四、       不得未经检疫擅自调运种子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五、       应当规范记录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六、       不得经营未经审定的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七、       不得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