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1日上午崔某某操作的轮式拖拉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516-6号张刘庄田间进行秸秆打捆作业,淮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崔某某及轮式拖拉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轮式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处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7月26日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不断深入,农机数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农机驾驶人先申领农机驾驶证再操作农机作业的意识还有所欠缺。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在已办理的农机监理案件中占比相对比较高,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具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破坏了正常的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一旦发生农机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通过农机执法检查,对无证驾驶农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能够有效的提醒广大农机手及时进行自查改正,主动接收农机驾驶培训、申领农机驾驶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