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日,索某在明知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将1条地笼网下至清江浦区二河内进行非法捕鱼,次日18时许回收地笼网存装渔获物时被清江浦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索某到案后,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认定,索某非法捕捞所获的渔获物合计2.37千克,所用地笼网为禁用工具。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索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格为人民币98 元。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索某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于2024年4月移送至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当事人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关押在江苏某监狱服刑,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司法及监狱部门多次沟通,于2024年7月到江苏某监狱会见当事人并与其谈话,当事人认可在公安部门的谈话是其如实陈述,并接受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索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委托他人缴纳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展示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案件移送和处罚执行上的紧密合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顺畅衔接,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公正执行。
行政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本案例表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到监狱会见当事人并完成行政处罚,而不是等当事人出狱后再进行处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在监狱中执行行政处罚,不仅确保了处罚的及时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执行方式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有助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