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责令逾期未检渔业船舶 限期申报检验的公告
时间:2026-09-28  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支队对本辖区(清江浦区)在册渔业船舶开展检验情况核查。现就逾期未检渔业船舶限期申报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经核查,下列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已超过有效期且未按期申报检验(名单见附件)。

二、申报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并到指定船检机构办理渔业船舶检验申报手续。

三、申报方式与材料

1、申报地点: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江苏渔船检验局淮安检验处),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61号4楼417室,联系人:丁主任,电话:0517-83508902。

2、应携带材料: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②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③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需要时);④其他检验所需技术资料。

四、逾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1、逾期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继续下水作业的,将依法被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限期申报检验。

2、责令限期后仍不申报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4、达到报废年限或经检验认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船舶,不得继续用于渔业生产,将依法收缴失效证书、强制拆解,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注销。

五、其他事项

1、责令逾期未检渔业船舶所有人(名单见附件)限期整改、申报检验。

2、公告期满后仍不申报的渔业船舶,将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的,将依法公告送达。

3、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申报检验,杜绝“带病”作业。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检验渔业船舶名单(25艘)

 

 

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渔船检验局淮安检验处)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