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犬类狂犬病免疫点设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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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本办法所称的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说明动物诊疗机构是动物疫病免疫的适格主体。
经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批通过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均为犬类狂犬病免疫点。
特此公告。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