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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29  来源:综合处室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环节监管工作,根据省《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品种审定(登记)中间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的要求。申请单位应确保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含联合体试验和育种单位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和制繁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在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省外制种基地调入的玉米种子分品种分批次开展转基因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对大田生产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要按规定铲除销毁,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对违法制繁、经营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进口加工环节监管。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加强转基因生物监管培训和科普宣传活动。邀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研发和监管的有关专家,对市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意识和水平。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内容列为农技人员培训、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培训以及农民培训等必修课程,强化农业农村系统尤其是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转基因的科学认知水平。同时结合“放心农资下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向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市民、农民宣传转基因科普知识。促进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社区和进校园,营造全社会科学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明查暗访制度。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环节监管,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外,落实明查暗访制度,联合种子、执法等部门,不定期选派有关人员对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促进企业规范装卸、运输、储藏、加工等生产活动,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2023年5月)。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监管工作,并于5月底前在单位官方网站公开。

(二)组织实施(2023年6月-11月)。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省市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总结(2023年12月上旬)。各县区对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于11月底前报市,市于12月10日前汇总报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切实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科研单位、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抽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许可等政务服务办理指导到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农业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加工企业等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书、邮寄或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障每个样品证据链完整、有效、可追溯。

    (四)严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转基因试验、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及时上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省、市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方式: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17-80821667,0517-83640060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市政府北楼8楼

邮编:223001



附件:

淮安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重点

工作主要目标

监管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

工作承担

单位

完成

时限

1

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

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品种溯源和处理。

相关单位和试验基地。

省种子站牵头,市、县区配合。

3.1-10.31

2

种子生产和经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对全市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种子企业、水稻制种基地及相关育种加代繁殖基地。全市种子市场。

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科教、种子、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3.1-12.31

3

对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明查暗访。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有关进口、加工企业。

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科教牵头,种子、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3.1-12.31

4

对全市转基因监管工作督查: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

按照属地监管制度,以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转基因监管成效和科普宣传为重点,实施对全省县(市)转基因监管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方面的督查活动。

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县区科教、种子、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9.10-11.30

5

工作总结



市和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科教处(科)

12.1-12.20